简介:一般来说,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房屋过完户之后,房款就应交清。可是如果被交易房屋归属于正在还贷款的房屋,双方誓约再行缴纳部分价款,待过户之后缴纳剩下价款,可是买方在缴纳部分价款之后,卖方以仍未偿还贷款为由如期不过户,这种情况下买方应当如何维权?如果在就此事裁决法院之后,法院证实房屋买卖合约有效地,但是只做到了不应将房屋过户给买方的裁决,而此时因为房屋所有人早已更改为买方,合约中的剩下款项和卖方原本应当偿还的房屋贷款又应当如何处置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2005年10月,张先生(甲方)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称某公司-乙方)、赵先生(丙方)签定《房屋买卖居间合约》。三方在合约中誓约:丙方出售甲方坐落于该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价格为32万元;在签定本合同时,丙方交付给甲方定金和缴纳乙方代理费,并于签定交易产权移往注册书或移位过户改名时将剩下房款重复使用缴纳给甲方;丙方自行分担该房产过户费、手续费(贷款费用)等。2005年10月赵先生住进涉嫌房屋,并于2005年10月底,向张先生缴纳了部分购房款。
但张先生所卖的房屋还有部分贷款没偿还债务,至2009年时,该房屋还并未过户。于是,赵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经法庭审理之后,张先生将涉嫌房屋的产权过户至赵先生名下。可是,该案并没解决问题赵先生所应付的购房款问题。于是,张先生将赵先生控告至法院,拒绝赵先生缴纳购房余款及房屋使用费等费用,并分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小编评析】 凡是依法正式成立的合约,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合约当事人应该按照合约誓约遵守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自更改或者解除合同。融合上述的案情讲解我们可以,在上述案件中张先生与赵先生、某公司签定的《房屋买卖居间合约》系由三方现实意思回应,三方皆不应按照誓约遵守各自的义务。张先生对于赵先生不应缴纳剩下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因有数生效裁决证实,涉嫌合约不应继续履行,而赵先生已获得涉嫌房屋的产权证,故其不应允诺缴纳适当购房价款。
至于赵先生为中止涉嫌房屋抵押而缴纳的银行贷款,因《房屋买卖居间合约》中并无具体誓约银行贷款应归哪方分担,所以根据交易习惯,涉嫌房屋上的银行抵押贷款不应由出卖人张先生自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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