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龚某不出黄某的全部债务包括了两部分:一是起诉书依民事实体法也就是《合同法》确认下来的金钱债务,也就是借款本金及适当利息;另一部分是依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产生的迟延遵守期间的加倍利息。黄某诉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0日做出生效裁决。龚某应该在2017年8月30日前向黄某偿还债务欠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出来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起至,如果龚某未在裁决登录的期间遵守金钱保险费义务,应该加倍缴纳迟延遵守期间的债务利息。因龚某并未遵守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义务,黄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龚某遵守起诉书中确认的偿还义务。
在继续执行过程中,龚某于2017年9月15日偿还债务欠款人民币30000元,9月30日偿还债务欠款人民币40000元,10月10日龚某拒绝清偿全部债务。此外,黄某与龚某对于借款本息的清偿顺序并无誓约。罚息的利率根据最低法的司法解释确认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当事人无法自律原作。发问:龚某在继续执行阶段分期遵守,龚某偿还的金额应该如何抵充其所欠黄某的债务?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 【律师答案】 本案龚某不出黄某的全部债务包括了两部分:一是起诉书依民事实体法也就是《合同法》确认下来的金钱债务,也就是借款本金及适当利息;另一部分是依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产生的迟延遵守期间的加倍利息。
为便利解读和计算出来,将债务人所欠全部债务用A代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主债务也就是本案中起诉书中所指的本金用b代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利息也称作一般债务利息用c代指,迟延遵守期间加倍缴纳的债务利息用d代指,A=b+c+d。无论是法定不动产c还是罚息d,都是债务人应该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之债,当事人可以权利处分,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有誓约偿还顺序的从其誓约,没誓约偿还顺序的,才依据法律规定确认抵充清偿顺序。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并无誓约,所以要找到法律依据。而我国现今并没哪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但最低法先后实施了几部司法解释来解决问题这一问题: (1)2009年5月13日的《合同法说明(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该缴纳利息和费用,当其保险费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誓约的,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构建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依照该说明,确认了合约主债务和一般债务利息之间的抵充顺序,即b与c的法定清偿顺序,c优先于b不受偿还债务。(2)2014年8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出来迟延遵守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4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该再行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务,再行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另有誓约的除外。
”依照该说明,具体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就是(b+c)与d的清偿顺序,即d高于(b+c)清偿。因此,由此可知b、c、d的清偿顺序为:①c;②b;③d,前一顺序的债务仍未清偿完的情况下,后一债务不得清偿。明确到本案中龚某债务本息清偿计算出来方式如下: 2017年9月15日龚某偿还3万元,此时龚某欠款的本金b=100000元,从8月1日开始计算出来一般债务利息,偿还当日不计息,计息计息期间45天,c=100000×1.5×5‰=750元,从8月31日开始计算出来加倍部分利息,计息期间15天,d=100000×15×0.0175%=262.5元。
龚某偿还再行用作清偿c,剩下部分清偿b,d在本期偿还中没清偿,因此龚某本次偿还后,b尚能不出70750元,不出d 262.5元还并未清偿。2017年9月30日龚某偿还4万元,据上一次偿还时间间隔15天,期间产生c=70750×0.5×5‰=176.88元,追加d=70750×15×0.0175%=185.72元。按照先c后b的清偿顺序,本期偿还后龚某尚能不出b=30926.88元,d=(262.5+185.72)=448.22元。2017年10月10日,龚某拒绝清偿全部债务。
此次计息期间为10天,新的产生c=30926.88×1/3×5‰=51.54元,d=30926.88×10×0.0175%=54.12元。因此龚某应该偿还债务的全部债务A=30926.88+51.54+54.12+448.22=3148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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